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注射的方法,把精液注入女性生殖道,使丈夫患有男性不育症而妻子生育功能正常的夫妇生育子女。人工授精的历史迄今已有百余年,而真正应用于临床并取得成功的病例从本世纪50年代才开始。人工授精的方法有:
1、夫精人工授精即应用丈夫的精液进行人工授精。主要适用于少精子症、弱精子症和精液不液化所引起的男性不育症。
2、供精人工授精应用志愿供精者提供的精液进行人工授精。主要适用于无精子症以及少数男性生殖道先天畸型或患有遗传病的男性不育者。
3、混精人工授精将供精者的精液与丈夫精液混合后进行人工授精,以减轻心理负担。
治疗男性不育症,因此要求其妻子的生殖功能必须正常,要明确女方输卵管必须通畅,卵巢必须有正常的排卵功能。人工授精的适宜时机为宫颈粘液分泌最多的排卵前期,可用B超监测卵泡的发育情况。当今社会不育夫妇渴望进行人工授精的人数已越来越多,但是应注意适应症,还应具有社会和法律方面的保障。
试管婴儿代孕就是使用需求方的卵子和精子,做成试管胚胎,植入代孕志愿者的体内完成怀孕的全过程。
体外授精胚胎移植(俗称第一代):因人而异,经过用不同方案的促排卵药,待卵子成熟时在B超引导下经阴道将卵子取出与其丈夫的精液(经过处理)放在培养皿里授精发育成胚胎,然后置入女方的子宫里。对于男方无精子的可通过附睾抽吸或者睾丸活检技术采集精子,借助显微技术得到属于自己的孩子,不要盲目接受别人的供精,但男方必须先取血检查有无染色体模型异常,以避免遗传病传给子代。即使这样,一些小的基因缺失仍不能检出,因而显微注射技术在助孕同时有可能子代有遗传病的发生。此项技术的成功率45%-50%。
胚胎筛选预防遗传病(俗称第三代)将有遗传病的夫妇通过体外授精发育成的胚胎进行筛选,将没有遗传病基因的胚胎移植到女方的子宫里。
如果一个刺激周期得到多个卵,并在体外授精、分裂,形成多个胚胎,移植后剩余质量好的胚胎,可以冷冻贮存。如果这个周期未获妊娠,可以在以后的自然周期解冻移植。自然周期内分泌环境利于胚胎植入,但冻融对胚胎是一损伤,生命力较新鲜胚胎为差。
解决卵巢早衰、去势及遗传性疾病的女性患者生育问题,则可采用把别人的卵子与自己丈夫的精子在体外授精发育成胚泡,或者直接利用别人的胚泡移植入患者的子宫腔内而致妊娠。其原理与“试管婴儿”相同,仅是胚泡或卵子的来源不同而已。由于捐卵技术是利用非夫妻间的精子和卵子进行的,对于提供卵子的个体应进行严格选择,并应有必要的协议和保证书,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有统计表明,中国有生育障碍的夫妇比例为10%-15%,其中约有20%需经过人工生殖辅助技术的介入,而有些接受此技术的妇女,在自己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如由于年龄偏大卵巢功能不好、卵巢早衰等,就需借用第三方的卵子培育试管婴儿。专家还指出,随着生活节奏紧张和人类行为方式的改变,女性不孕症发病率还将上升。
一般要求捐卵的对象必须是结过婚的、育有一名健康孩子、身体健康、34岁以下的妇女。同时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严格筛选。捐献者绝大部分有不错的收入,是出于帮人献上一份爱心,当然也不排除有人是看中报酬而来的。一般说来,捐卵一次可以得到几千元的补贴。同时,所有捐卵者的档案绝对保密,捐卵者及受卵者根本不可能知道对方是谁。不过中心会向受卵者提供一些捐卵者的资料,比如,体格特征像个子多高,是单眼皮还是双眼皮,头发是偏黄还是偏黑,还有职业、教育情况、遗传背景等等。
捐卵一般是通过在一定时间内注射小剂量的激素,刺激卵巢一次排出多个卵子,通过卵泡穿刺手术提取。这些激素一般在体内停留一两天后便被人体分解,不会遗留,更不可能给身体留下什么后遗症。一位女性捐三次是完全可以的。试管婴儿近亲结婚的几率小到可以忽略不计。而在中国经济发达的大城市里概率就更微乎其微了。
但对这种行为可能产生的伦理问题,仍有人表示担心。有关人士指出,捐卵本身是无可非议的。如果没有捐卵行为,许多令人惊讶、振奋的试管婴儿将不可能来到这个世界。然而,在社会还没能完全泰然自若地接受之前,捐卵只能是“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地开”。
代孕母亲是对代他人怀孕及生育的女性称呼。代为他人生育的女性通常称为“代理孕母”,也被称为“代孕妈妈”,“代孕母亲”、“代母”,委托他人生育子女的人被称为委托方(也称为委托人或委托父母)。代孕是指女性接受他人委托,并用人工辅助生育方式为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
然而,代孕母亲在现在的社会上成为却逐渐成了一个灰色产业。其所以能够存在,并有中介机构依附其上混吃混喝,在于背后不菲的经济回报。但这毕竟有违伦理道德、潜在较大风险,不能不引起足够的警觉。
现代医学一个奇特现象“男人假分娩综合征”指妻子怀孕时,丈夫也会显露出腰背酸痛,体重增加等怀孕症状。但这主要是男性心理上的病态失调现象。俄罗斯《真理报》曾报道过,科学家称也许已经到了正式宣布“男人也可以怀孕”的时候了。
英国试管受精领域的主流科学家罗伯特称他所掌握的科学技术已经能够让人类胚胎在男人的腹腔中发育生长,怀孕的男子将必须通过剖腹产手术来产下胎儿。瑞典一位医学教授也认为,在现代“男人怀孕”是一个绝对可能做到的医学现象,他甚至相信可以将女性的子宫移植到男人的身体内。但也有妇产科专家指出,以现代的科技程度来看,男人怀孕的可能性仍然微乎其微并且十分危险。
代孕协议通常是委托方与代孕母亲之间订立的合同,是委托人与代孕母亲就委托代孕中的权利义务以及代孕婴儿的归属问题等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在法无明文规定禁止代孕行为的前提下,代孕协议应视为合法。对此,美国新泽西洲最高法院认为,代孕母亲身份契约即代孕协议的实施有悖于该洲公共政策。
最高法院为此提出了三项理由:其一、一个孩子不是在尽可能的和平与安全之中开始其生活而是发现其出生后立即处于父母的竞争争议之中;其二、这种代孕协议的全部目的和效果是通过取消母亲的权利而将孩子的专用权授予父亲;其三、在由代孕生育协议所产生的代理关系中,出价最高的人将可成为收养父母,而不论其是否合适。
代孕行为虽为许多国家所确认,但代孕行为一旦染上金钱,就会被有些国家禁止,将其视为非法和犯罪。1985年英国颁布了《代孕协议》,承认代孕行为,但禁止酬金代孕,规定凡代孕费用超过1万英镑的代孕行为都是非法的。其作法认为一个人不能通过商业代孕行为――即有偿代孕合约转让或放弃做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这一问题,有观点认为将生育行为与金钱挂钩,不仅侵犯了妇女尊严,而且降低了妇女人格,贬低其地位。这是因为妇女若以收取酬金为目的,出让其子宫为他人生育孩子,会使人看作其为生育机器,从而成为他人奴役的工具,这从根本上违反了平等原则。
第一,不利于保护妇女生育自由和人身自由权。中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如果一味放任委托双方自由协商,欺诈、胁迫代母代孕生育的情况也有可能出现,这必将侵害妇女生育自由权,如果协议对代母的限制过多并实际履行,也侵害了代母的人身自由权。
第二,不利于维护代孕子女的利益。代孕子女出生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恶意地以代孕协议主体不合法,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主张代孕协议无效或者主张撤消,或者代孕子女为残疾子女委托方以根本违约为由欲解除合同,都将会危害代孕子女的利益,也会给予社会增加负担。
第三,容易引发社会纠纷。在代孕期间代孕母亲是否有权自主决定人工流产,在孩子出生前委托方死亡或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和生活安排如何处理,代母在怀孕过程中一旦产生意外或代孕婴儿有缺陷是谁的责任,酬金代孕中的费用在何种情况下才完全给付,都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和代孕子女的利益,如果任由双方自行决定,便很有可能引发社会纠纷。综上分析,法律应对代孕协议的个人化问题予以规范。
它间接杜绝了部分贩卖、偷盗婴儿的罪恶行为;它用最有效的爱心互助方式帮助了中国不育家庭和经济较困难家庭;它杜绝了国内相当多的医院对不育患者的故意误诊、加重病情、榨取钱财的罪恶行为;它解决了收养制度上的昂贵开支、烦琐程序、漫长等待、血缘遗憾、质量缺陷;它保证了优秀血脉的延续和比例。(需求者大多为高学历、高素质、高地位等等更多)
代孕则属人工生育方式的一种,它不涉及婚外性关系,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该行为应视为合法行为。应该说,代孕生育是人类利用现代科技来实现生育权的方式,它帮助了不孕者,使其实现了生育子女的愿望,解除了精神上的痛苦,同时也使不孕家庭可享受天伦之乐。
代孕可以部分遏制中国老龄化社会的趋势,协助不孕者实现生儿育女的意愿,提供不孕者营造一个健全家庭生活的机会.代孕可以解决收养制度的某些缺陷,如婴儿不健康,年龄大对父母的亲情不足,可以繁衍自己的后代,可以从头体会作为父母的感觉。代孕成为不孕夫妻的一个选项,就可以在卵巢功能正常的情况下,拥有自己的后代,不至于由于医学技术的限制导致延误多年,或者由于某些庸医的治疗,彻底丧失了传宗接代的能力。